小心老板逼你主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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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人到了年底就習慣性地思考未來一年要做什么改變,盤點這一年來掙到多少錢,而老板也要核算成本,考慮下在你身上投入的是否比得到的多,所以,如果老板最近特別留意你、總找你“碴”,或許是要逼你主動辭職。對于公司來說,辭退員工和員工主動辭職,這兩者還是以后很大的區別的,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員工,除非是勞動者本身因個人的過失而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或者是企業能證明勞動者經過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企業才能辭退員工,但以上這兩點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
一般來說,企業辭退員工需要給員工發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而企業為了不支付這筆錢,就會變相逼迫員工自己辭職。公司想要辭退員工,需要走以下法律程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
(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直接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給員工雙倍補償的。
如果員工遇到以上這種情況,一定不要主動辭職,要注意搜集證據,必要的時候申請勞動仲裁,以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