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帶回家到底算加班嗎?
請用微信掃一掃
就現在的職場而言,許多都是工作做不完帶回家去做,還有老板臨時給個任務,為了在老板面前表現一下自己,連夜把他做好。把工作帶回家已成為很多人的通病。近日在網上看到“把工作帶回家算加班嗎?”這個話題,就網上而言,網友回答也是眾說紛紜:
網友A:不可能算的,這項也不可能在合同上體現的,如果合同上有那也要寫申請加班單,要不無憑據的怎么算加班呢,除非你有加班申請單,有領導的簽字同意你加班,那就有加班費了,像你這種情況可以說是自愿的,貢獻公司了。
網友B:把作業帶回家算上學嗎?
網友C:都是坑,不自愿加班,就要走人了吧?
網友D:在公司加班,一般都得打卡,那加班是有證據的,才能算給你啊?;丶伊?,怎么算,算幾個小時好呢?你先得和老板講清楚了才行,不然,肯定不算給你的。
兢兢業業工作了那么多年,每天都過著“加班狗”的生活,你有了解過自己的權利義務嗎?那么,把工作帶回家到底算不算加班呢?
法律小講堂:
法定工時以外的工作均為加班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標準支付工資……”《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由此看來,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就是加班。
加班與“在哪里加班”無關
用人單位安排適用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完成以及讓員工在家登錄單位的系統網絡進行工作,只要是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都應當認為是加班;用人單位安排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綜合計算周期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也都應當認為是加班;用人單位安排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在家工作的也應當認為是加班。只要被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加班,勞動者能說“不”嗎?
相關法律規定“……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毕嚓P規定表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br>
此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還對懷孕7個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予以特殊保護,禁止用人單位安排符合該情況的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如果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等違法用工情況發生,勞動者可以據此規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直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是什么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規定,平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
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應高于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勞動合同約定的有具體標準的工資報酬。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應以標準工資為基數,而非以包含隨意性很大的輔助工資在內的工資收入為基數。
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和決定的,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愿在家工作的話,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
看一下你是加班還是“被加班”,不要讓自己的加班成為“義務勞動”。